河南省农业科学院 科技成果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

科技成果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科技成果示范基地管理,充分发挥科技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动新型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科技成果示范基地分为综合示范基地(农业科技成果综合示范县)和特色示范基地两类。综合示范基地是指在一个县(市)的范围内,围绕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发挥我院科技优势,组织多学科、多专业和有关方面的科技力量,综合运用种植、养殖、加工等方面的科研成果,通过良种良法配套、农艺农机结合和技术集成,使新品种新产品新技术集中展示,大面积示范推广,促使当地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特色示范基地是指在一个乡或村的范围内,结合当地资源优势和特色产业,依托我院专项优势成果和技术,通过一定面积或规模的示范,带动当地优势产业的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第三条  科技成果示范基地工作要坚持“突出重点,发挥优势,形成特色,产生影响”的原则,联合地方政府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着力创建农业科技成果综合示范基地和具有特色的单项示范基地,建立与科研工作相衔接,与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对现代农业发展具有较强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的不同类型农业科技成果示范基地,使其成为展示我院科研成果的平台和宣传我院工作的窗口,成为提高我院社会影响力和树立科技人员良好形象的有效载体。示范基地建设要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益,积极开展高产、超高产创建活动;立足示范区,向带动区及其周边辐射,使之成为指导全省农业生产的高水平示范样板。

第四条  科技成果示范基地工作要以科技创新为依托,以加强合作为抓手,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科技成果示范基地建设的新模式、新机制,探索与地方政府、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紧密结合的基地建设新途径,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并举。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院科技成果示范基地工作由分管科技成果示范推广的院长直接领导。院科技成果示范推广处是全院科技成果示范基地工作的主管部门,下设基地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农村科技示范基地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处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  各有关研究所要加强对示范基地工作的领导,明确一位领导主抓,认真抓好本单位承担的科技成果示范基地建设项目。

第七条  为加强综合示范基地县的项目组织和管理,院对综合示范基地县选派科技副县长。同时,综合示范基地县要成立相关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

第三章   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第八条  院科技成果示范基地管理机构的职责:

1、研究制订院科技成果示范基地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认真付诸实施;

2、组织有关研究所考察、遴选科技成果综合示范县和项目,组织院市、院县合作协议的签订和项目实施方案的制订,组织项目实施;

3、加强对项目及其经费的管理,组织示范基地项目的检查和验收,经常深入示范基地开展调研,了解情况,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4、研究制订科技成果示范基地工作的管理规章和有关政策,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长效合作机制,做到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全程化、精细化服务;

5、注重培育亮点。帮助策划和组织召开现场观摩会、测产验收会等,帮助邀请有关领导视察,加强与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的联系,搞好示范基地宣传工作,促使产生良好的示范效果和较大的社会影响。

    第九条  科技副县长的职责:

1、负责制定本县示范基地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参与筛选、确定院县合作项目,指导、督促有关项目组搞好所承担的各项工作;

3、做好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络与协调工作,为我院科技人员提供必要的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4、认真落实院、县制订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加强对项目的跟踪管理和服务,抓好各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

5、加强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和审核,确保专款专用和顺利报账;

6、积极帮助项目组策划并组织召开现场观摩会等重要活动,加强宣传,扩大影响;

7、经常与院主管部门沟通和联系,及时交流工作情况。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及科技人员的职责:

1、结合实际,深入调查研究,制定严密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落实; 

2、慎重选择示范区(点),集中精力搞好示范样板,积极开展高产、高效创建活动,树立典型,使之在省内乃至全国具有较高的水平和较强的代表性,并配合地方主管部门以点带面,辐射推广,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社会影响;

3、项目组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在项目实施的关键时期,相关人员要开展现场技术指导,确保实施效果;

4、及时组织召开现场观摩会等重要活动,加强宣传报道,扩大示范效果;

5、注重开展技术培训,适时印发有关技术资料,提高当地农民群众的科技素质;

6、与地方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与当地科技人员团结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完成计划任务;

7、项目负责人要加强与院、县主管部门沟通联系,及时报送重要信息;认真做好项目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和年度工作总结;

8、针对当地农业生产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结合自身工作,研究解决对策,提出指导意见,积极主动地为当地农业生产提供技术服务。

  第四章   示范基地及其项目的选择

第十一条  选择科技成果综合示范县的原则:

1、位于粮食主产区和农业生产优势产区,具有区域代表性;

2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农业和农业科技工作,具有与我院合作的强烈愿望,群众科技意识强,积极性高;

3合作基础良好交通比较便利。

第十二条  综合示范基地县的选择,一般由县(市)政府提出,并与我院充分协商,经过认真考察,双方同意后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双方成立相关组织,负责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并明确具体的办事机构,负责合作具体事宜。

第十三条  综合示范基地县项目的确定,一般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围绕支柱产业和优势资源的开发,提出项目意向,再由我院组织有关研究所实地考察、对接,在双向选择的前提下确定合作实施项目。

第十四条  特色示范基地及项目的确定,由项目组申报、所在单位推荐、院基地项目评审委员会论证的方式择优立项。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和合同制。首席专家(项目主持人)要根据项目需要,及时组建由省、市农科院所和县相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的项目实施组,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定考核指标(以项目任务合同书为准),院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单位(县市人民政府、有关研究所)和项目组三方签订任务合同书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考核验收制。当年项目基本完成后,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由院主管部门和组织实施单位组成考核组适时到项目实施地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查验收,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对项目的考核情况,每年对示范基地项目要进行必要的调整。经考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连续实施;对成效一般的项目,予以取消。

第十八条  项目实行跟踪管理。院主管部门和组织实施单位要认真抓好落实,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主管领导和有关管理人员要在项目实施的主要环节和关键时期加强指导、检查和督促,要经常深入基地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努力帮助解决。

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规范化管理。示范区要建立在不同类型的主产区或优势产区,布局合理;既有核心区,又有辐射区,既有高产样板,又有大面积示范;生产条件与周边环境较好,相对固定和集中,具有可持续性;有利于形成当地特色和优势产业,能够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要插标立记,在百、千、万亩示范方等适宜位置设置固定、醒目的标志牌。规范标牌形式,明确标牌内容。注明项目名称、实施单位、技术依托单位、负责人、示范区所在位置、主导品种、关键技术、产量目标等有关内容,接受项目区农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加强对科技成果示范基地工作的宣传报道,努力扩大社会影响。在建设好高标准、高水平示范样板,积极培育亮点的基础上,要不失时机地策划好、组织好现场观摩会,邀请有关领导视察,并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使示范基地工作产生较大的示范效应和良好的社会影响,以点带面,辐射带动,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组织实施单位在召开科技成果示范基地现场观摩会、测产验收会之前,至少提前一周同院主管部门协商,研究有关事宜,作好充分准备。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费筹措。一方面,院和有关综合示范县要积极筹集资金,分别划拨专项经费,用于项目实施和活动开展;另一方面,财政支持科技成果示范推广资金和我院示范推广专项资金将重点支持在综合示范县和特色基地县实施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经费分配的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对有利于推动粮食核心区建设和农业结构调整,有利于加快我院新品种、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有利于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能够产生较大经济效益和示范效应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第二十四条  经费的管理。对我院拨付到有关综合示范县的专项经费和拨付到院直有关研究所的项目经费,分别由我院派遣的科技副县长和所领导负责审核、把关,要按项目单独核算,作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院示范基地和财务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经费的使用。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良种等主要生产资料物化补贴、技术培训、资料印刷、必要的测试化验、差旅和专家补助等。专家补助标准,高级和中初级职称科技人员每天分别按100元和60元补助。

第七章 科技成果示范基地工作的激励机制

第二十六条  为鼓励我院科技人员积极投身科技成果示范基地工作,促使科技成果示范基地发挥良好的示范辐射带动作用,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院设立“科技成果示范基地奖励基金”,用于奖励示范效应突出的示范基地项目和科技成果示范基地先进工作者。

第二十七条  奖励范围。在我院综合示范基地或特色示范基地立项开展工作,并在当年内产生一定的示范效应和良好社会影响的基地项目及项目组科技人员。

第二十八条  示范效应奖励等级与奖金额。本奖励分设一、二、三等奖三个奖励等级,奖金额分别为3万元、2万元、1万元。如有特殊情况可设特别奖,奖金额酌定。

第二十九条  示范效应各等级奖励条件:

一等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现场会:由国家、省有关部门组织,省部级领导参加的横跨5 个以上省市或10个以上地(市)范围的现场会,或同一项目在不同地市召开3次省级以上现场观摩会,并在《河南日报》、河南卫视 “河南新闻联播”栏目报道;

    2、领导视察:国家有关部(委)领导或省委、省政府领导莅临我院示范基地视察,给予较高评价,并在《河南日报》、河南卫视 “河南新闻联播”栏目报道;

3、高产创建:主要农作物产量超过该作物同等面积全国相似类型区最高水平,并在河南日报、河南卫视 “河南新闻联播”栏目报道。

二等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现场会:由国家、省有关部门组织,三个地厅级以上领导参加的、横跨5个地(市)以上范围的现场会,并在《河南日报》或河南电视台“河南新闻”栏目报道;

   2、高产创建:主要农作物产量超过该作物同等面积全省最高水平;

3、媒体报道:中央电视台新闻栏目或其它栏目专题报道。

三等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国家级媒体报道:科技日报、新华网、人民网作专题报道;

2、省级媒体报道:河南日报头版报道或其它版面以较长篇幅(1000字以上)专题报道;河南卫视 “河南新闻联播”栏目或其它栏目作专题报道;

3、领导视察:三个地厅级以上领导亲临我院示范基地视察,并在省级新闻媒体报道;

第三十条  科技成果示范基地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圆满完成年度项目计划任务,成效突出;在项目实施中发挥重要作用;关键时期能深入基地现场技术指导,有一定的下乡或驻点时间;通过召开现场会、领导视察、新闻媒体报道等方式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对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作出了重要贡献等。

第三十一条  科技成果示范基地先进工作者的表彰奖励。本着“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院对科技成果示范基地先进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并予以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二条  评审与奖励程序:

    1、奖励申请:年终院直有关单位组织符合奖励条件的基地项目组和科技人员,分别填写《河南省农科院科技成果示范基地效应奖励申请表》和《河南省农科院科技成果示范基地先进工作者申请表》;

项目组要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含文字及音像、图片等资料),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查,并在申请表上签字、单位盖章后一并上交院主管部门;

2、材料审核:由院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

    3、组织评选:成立由主管院长为主任,有关处所领导参加的评委会,在进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评选结果;

    4、审批、下文:院主管部门将奖励意见呈报主管院长审批后,以院文件下达表彰奖励决定。

第三十三条  奖励原则与奖金分配:

    1、奖励原则:本奖励实行就高不就低和不重复授奖的原则,主要用于奖励基地一线科技人员,兼顾作出贡献的有关管理人员。各类奖励人员均按贡献大小分配奖金;

    2.分配比例:获奖项目占70%,院主管部门和有关研究所各占15%

第三十四条  奖励基金的管理。每年提取奖励基金的5%作为评审费用,用于评奖项目的考核、验证、会议、打印资料等,由院主管部门掌握使用。

第八章  科技成果示范基地工作的约束机制

第三十五条  科技人员不能较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因技术或工作失误,给地方或农民造成损失,损坏我院的声誉;或科技人员在基地不注意自己的言行造成不良影响,则不得参加基地评先和示范效应评奖,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科技人员在评奖等项工作中,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奖励,一经发现查实,要追回奖金,撤销荣誉,并在全院通报批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印发的豫农科(199725号文件《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科技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和豫农科(199937号文件《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科技示范基地效应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科技成果示范推广处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