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科学院财政支持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持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81号)的规定和省财政厅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科技主要包括农作物、畜禽优良新品种繁育、先进栽培与耕作和农业高产高效等应用技术;农产品加工保鲜应用技术;重大动植物病虫防治技术;农业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技术;节水农业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技术;适用农机和农业信息化技术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是指省财政厅下达的中央财政安排的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          

第四条  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1、生产资料费:用于购买建设示范田块所需的种子、种苗、肥料、农药、薄膜等的费用;用于较大面积示范区内种植新品种的种子、肥料、农药、薄膜等的补助费用;用于建设示范田块租用耕地当年的租用费用的补助。

2、试验示范费:用于农业新品种繁育和新技术示范所发生的必要费用。

3、检测化验费:用于样品的采集、化验分析和数据处理等方面的费用。

4、仪器设备购置费:用于与项目有关的必要的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用。

5、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于建设高标准示范田块所必需的部分基础设施的补助费用。

6、项目协作费:项目协作单位用于本项目的必要支出。

7、差旅费:用于实施本项目的交通、差旅补助费。

8、会议费:用于项目研讨、现场观摩等会议支出。

9、培训费:用于技术培训所需的师资、技术资料、场地租用等方面的费用。

10、劳务费:用于实施本项目必要的的劳务支出和专家咨询等费用。

第五条   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建设的基本要求和目标:

1、项目的实施地点要慎重选择,须具备以下条件:在优势产区,且基础条件较好,交通便利;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高,有良好的合作基础;相对固定和集中,具有可延续性。

2、与当地农业结构调整、农业可持续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结合,能够形成当地优势或特色产业,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3、要加强与有关市县相关业务部门、农科院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的合作,以高产创建为重点,创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高产高效示范样板和科技致富典型,并通过召开不同层次不同规模的现场会、邀请领导视察和新闻媒体报道等方式加强宣传,使之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

4、项目建成后,项目区技术推广应用条件、生产设施、生态环境和水平要明显改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农业标准化生产的示范推广作用明显,具备较强的示范辐射能力。

第六条  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由院科技成果示范推广处具体负责。按有关要求组织项目申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实施地点和范围、实施内容、实施步骤、组织落实、目标等),搞好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要加强对项目的跟踪管理与服务,及时掌握各项目的进展情况,帮助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每个项目达到预期效果。

第七条  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实行院级财务报账制。院科技成果示范推广处负责项目经费支出的申报、审核;院财务处设立专门账户,按项目单独核算,并加强对项目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

第八条   院推广处、财务处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的管理档案,对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方案、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结果及竣工验收报告等,实行专人登记、保存和管理。项目完成后,由院推广处、财务处联合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和项目总结材料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对项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检查。

第九条  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本着科学、规范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建设工作无关的其它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资金,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院推广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