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推广项目补助资金支出行为,深入实施我院“521农业科技支撑行动计划”,进一步推进院县合作共建现代农业综合示范县工作,现就“补助资金”支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现代农业综合示范县专项经费不再下拨,实行报账制由院统一管理。
二、各综合示范县按照豫农科〔2012〕228号文件确定的合作项目及经费额度,加快实施,及时支付资金,尽快完成财务报销工作,务必做到经济业务真实、取得票据合法、财务签批齐全、所需附件完整。
三、项目实施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商品、劳务、服务项目,应按照规定履行政府采购报批手续,并依据批复的采购方式实施。
四、按照规定程序,完善财务审批手续。审批流程:项目主持人 → 综合示范县科技县长 → 院推广处处长,然后到会计核算中心报销。
五、该专项经费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资金,能否支付由财政厅终审,因此,每一笔经济业务在报销时,需要同时提供发票、合同、政府采购批复等附件的复印件一份。
六、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按照我院上报的项目预算,开支范围包括:生产资料费、检测化验费、仪器设备购置费、田间机械购置费、田间基础设施建设费、田间基础设施修缮费、种猪性能测定设备购置、人工受精设备购置、培训费、专家咨询费。
七、由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推广项目补助资金安排的其他项目亦应按照上述意见实行。
推广处 财务处
二?一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