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科学院 讲座、论坛、报告会、研讨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切实加强和规范我院讲座、论坛、报告会、研讨会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直各单位组织举办的讲座、论坛、报告会、研讨会。
    第三条 组织举办讲座、论坛、报告会、研讨会,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使其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促进学术繁荣的阵地。
    第四条 院直各单位组织举办讲座、论坛、报告会、研讨会,实行“一会一报”,向院有关处室申请审批或备案。
    (一)组织开展自然科学类讲座、论坛、报告会和研讨会,由主办单位填写《河南省农业科学院讲座、论坛、报告会、研讨会备案表》,报院科研处备案。
    (二)组织开展人文社科类讲座、论坛、报告会和研讨会,由主办单位填写《河南省农业科学院讲座、论坛、报告会、研讨会审批表》,提前3个工作日,报院直属单位党委审批。
    (三)邀请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学者、专家参加的各类讲座、论坛、报告会、研讨会,由主办单位填写《河南省农业科学院讲座、论坛、报告会、研讨会审批表》,提前5个工作日,报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公室、直属单位党委审批。
    第五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主办单位对拟请报告人(发言人)的有关情况及讲座、论坛、报告会、研讨会的主要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报告人有无错误思想政治倾向或报告内容有无政治性错误观点等;审核单位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加强对报告人和报告内容的审核,一经发现报告人有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报告内容有错误观点或不实言论的,不予批准。
    第六条 以院、院党委名义举办的,或需要邀请省领导参加的讲座、论坛、报告会、研讨会,须按相关规定要求报省委、省政府或相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 院内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的讲座、论坛、报告会、研讨会,由第一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执行;院内单位和院外单位联合举办的讲座、论坛、报告会、研讨会,由院内单位按照本办法执行。院外单位租借、使用我院场地举办讲座、论坛、报告会、研讨会的,按照“谁出借,谁负责”的原则,由出借单位对其严格审核,确保无意识形态问题。
    第八条 讲座、论坛、报告会、研讨会获批后,活动的主题、报告人、主要内容等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调整,要重新申报审批。
    第九条 院办公室负责对院有关处室审批的讲座、论坛、报告会、研讨会管控情况进行定期排查和不定期抽查。院直各单位须安排专人负责,统筹本单位各类讲座、论坛、报告会、研讨会的申报审批、信息发布、组织备案等工作。经批准开展的各类讲座、论坛、报告会、研讨会可以在我院官网、微信公众订阅号发布新闻信息。对于未经院有关处室审批或备案的各类讲座、论坛、报告会、研讨会,院官网、微信公众订阅号一律不予报道。
    第十条 主办单位须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在活动过程中发现报告人或发言人的报告、发言内容有政治性错误的,主办单位应当及时制止,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 将讲座、论坛、报告会、研讨会的管控情况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对未经审批开展,或由于审查不严、导致上述活动传播错误观点或不实言论,在全院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